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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避免“被負債”的10個法律要點 | 2021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19W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雙方對外仍然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單純的離婚是無法達到將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相隔離的目的的。

2021,夫妻一方避免“被負債”的10個法律要點


律師建議:

 

一、非舉債方應儘量避免在大額債務協議書上簽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共債共籤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因此,如果非舉債方在相關債務協議上簽字,則極有可能因被法院認定為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非舉債方應儘量避免在大額債務協議書,如借款合同、借條、還款計劃、承諾書上簽字,不論簽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證人、還是見證人,總之,能不簽字則不簽字。

 

二、避免使用自己的資金賬户和債權人產生交集。

除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和“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作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情形之外,夫妻共同做出口頭承諾、共同做出某種行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終認定為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因此,建議避免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户、支付寶、微信接收配偶單方舉債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銀行賬户幫配偶歸還借款本息。

 

三、避免經濟上過於依賴配偶方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非舉債方家庭開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賴於配偶時,由於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需債權人舉證,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避免在借款前後購置大宗財產,如房屋、高級轎車等。

 

五、儘量避免直接參與配偶公司的經營或掛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在分別財產制下,應在雙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披露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信息。

為了避免債權人以不知曉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則應在舉債前就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披露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信息,而對於大額舉債,則可以在披露前對夫妻財產約定進行公證,以固定其形成時間。

 

七、積極舉證債務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八、在和對方訂立離婚協議時,對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誰來承擔予以明確。

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在離婚協議上開列共同債務清單,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予以明確,約定除清單所列的債務之外,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如一方因對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涉訴並擔責,則有權就所承擔的全部債務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九、通過購買大額保單隔離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十、設立家族信託,隔離家族財產。

對於高淨值人羣,可以考慮設立家族信託,隔離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有效的信託,可以實現財產隔離功能以及財產保護功能,家族財產設立信託後就會從委託人的固有財產中隔離出來,信託當事人的債權人都無權觸及到信託財產。

這裏還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託應在舉債前設立,從而避免被債權人起訴撤銷的風險。

 

結語:

以上列舉的債務隔離的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舉債一方無辜“被負債”的風險,但是所謂“是藥三分毒”,在具體的操作中仍需充分權衡利弊,避免為了防止“被負債”而產生的諸如共同財產流失的法律風險以及過於“嚴防死守”而使配偶方心生隔閡。對此,仍需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以及夫妻之間的默契審慎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