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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9W

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單純從罪名分析的話,故意傷害的主觀是要對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而正當防衞的主觀是不要對方傷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的客觀是必然造成對方的合法權益的損害。正當防衞客觀上可能出現對對方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故意傷害不存在時間條件的界定,只對主客觀有要求。而正當防衞及防衞過當,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這個時間條件,並且不法侵害這個條件需要在進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經過去,正當防衞就已經結束,但是依然造成對方合法權益損害,這時要判斷是客觀原因造成還是主觀原因,如果主觀原因那麼就由正當防衞轉變到故意傷害,如果是客觀原因,那麼是正當防衞轉變防衞過當。另,故意傷害未遂在這裏不討論,因為故意傷害未遂,一般屬於追究類而不是直接類罪名。而故意傷害未遂的主要條件是客觀上因為某些原因停止傷害行為。

1、故意傷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下希望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繼而實施的傷害行為。

2、正當防衞是指對於眼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以防集體、國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的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正當防衞。

3、但正當防衞有條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b、正當防衞人具有防衞意識,是保護無辜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不是對對方的挑釁或激將;

c、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

d、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你依然繼續進行實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當防衞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了;能夠用傷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嚴重的傷害甚至是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來防衞,否則就是防衞過度或者故意傷害。

4、如果在防衞的過程中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在對方已經停手或者被制服後繼續實施行為的話,那麼正當防衞應是沒問題的,當然前面的幾個條件也要符合。

《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正當防衞和故意傷害在字面意義上就能夠明顯分別在於正當行為和故意行為,一個是害人,另一個是自我方位保護措施。可見主觀目的性體現在故意傷害上,被動接受體現在防衞方面。所以對於法律角度正義的防衞行為所得到的處罰輕於故意傷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