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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怎麼定性?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26K

貪污罪怎麼定性?

這兩年,我國對於打擊貪污這方面的力度很強,對於貪污罪怎麼定性?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貪污罪該怎麼認定?對貪污罪的處罰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1,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也包括對國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 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 主觀方面為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主觀目的。

貪污罪的認定:

1,貪污的數額起點,5000元以上的,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處罰。不滿5000元,情節較輕的,有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 分清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和侵佔罪的界限。

3, 分清貪污罪與公司侵佔罪的界限。

對貪污罪的處罰:

1,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另外,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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