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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34K

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對於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處十五年,觸犯多項罪名的,合併執行最高可以判處2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怎樣合併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判罰有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麼不同

1、 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 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 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25年。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區別為適用對象罪行的輕重、執行場所的不同、相關的期限與待遇也不同,當多重罪行中附加罪為相同種類時,有期徒刑和拘役就可以進行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