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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滿後再犯是屬於累犯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4W

一、拘役滿後再犯是屬於累犯嗎?

拘役滿後再犯是屬於累犯嗎?

拘役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拘役不算累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才算。認定累犯對於一般累犯來説,前後罪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於特別累犯來説則沒有刑度的要求,只要前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等,所以判處拘役還是可能認定為累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慣犯與累犯有哪些區別?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罪。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綜合上面所説的,累犯是屬於當事在刑期屆滿了之後而在法定的期限之內又犯罪是可以認定為累犯,一般是針對於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而對於當事人先前被判的拘役是不可以認定為累犯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