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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公安認罪認罰告知書是不是有罪?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2W

一、籤公安認罪認罰告知書是不是有罪?

籤公安認罪認罰告知書是不是有罪?

公安機關讓籤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只是告知有認罪認罰從寬這樣一個制度,不是判有罪的意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以法院審判環節均可以適用,下面對三個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況分別予以説明:

第一,偵查階段。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願意認罪認罰,記錄再案。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會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認可檢察院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及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或者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獲得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第三,刑事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刑事案件起訴至法院,量刑建議書以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併移交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願認罪認罰,如果自願認罪認罰,認可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認定的罪名,並認可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採納檢察院從寬的量刑建議作出有罪判決,從而使得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

以上流程清晰地反映出了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三個階段,以及每個階段需要做的工作,偵查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前期主要是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讓犯罪嫌疑人明白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在審查期階段後期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是最核心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獲得從寬的量刑建議,最終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題主提到的簽署認罪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只是一個告知的行為,不影響具體的權利義務,最終是否判決有罪由法院決定。

二、公安認罪認罰告知書的樣本是怎麼樣的?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書面簽署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擬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適當調整量刑幅度。具體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人民法院一般將直接依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及相應《起訴書》載明的內容認定其犯罪事實,且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予採納。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將重新作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確認的《起訴書》載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或變更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經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人民檢察院應基於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作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又重新確認該《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仍應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九、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閲讀並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並由本人簽署後附卷留存。

簽名:

年 月 日

認罪認罰告知書是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自願交代,供認不諱的文書,最後要由犯罪嫌疑人本人簽字。簽了公安認罪認罰書之後,如果後面判處有罪可以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