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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讓籤認罪認罰書是否合理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6W

一、證據不足讓籤認罪認罰書是否合理?

證據不足讓籤認罪認罰書是否合理

證據不足讓籤認罪認罰書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認罪認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在證據不足的時候讓嫌疑人籤認罪認罰書的,嫌疑人拒不認罪,但是其他的定罪證據確實充分的,一樣可以零口供定罪。相反,只有嫌疑人的認罪認罰書,但是其他的證據有問題,比如證據不夠充分,證據前後矛盾的,法院肯定不會判定當事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