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職務侵佔要請律師嗎?
職務侵佔是不是要請律師,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選擇確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可以去事務所諮詢相關律師。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立案前辯護技巧
職務侵佔罪立案前辯護技巧有:
1、以是否具備犯罪主體資格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2、以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故意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單位財物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4、以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5、以死否實施侵佔行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6、以涉案數額是否符合立案標準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7、以其他法定理由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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