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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情形有哪些 | 無期徒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9W

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法律是十分嚴格的,不同罪責所受到的懲罰也是不同的,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標準就可以進行量刑,有的情節嚴重的就會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讓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確保社會團結穩定,確保大家認真受到,但是具體哪些情況是判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呢,想知道就到本文了解吧。

一、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情形有哪些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點:

1、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例如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2、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3、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能減為有期嗎

儘管我國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方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立法及司法精神,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是從實體與程序相統一的角度予以出發,其目的是使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更加完整與系統。

1、實體方面的要求

⑴《刑法》關於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給出了原則性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刑法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解決了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減刑時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問題。這樣,在立法的基礎上,又從司法解釋上對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有關問題作了周全的規定。

2、程序適用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應由執行機關在呈報對罪犯主刑予以減刑的同時,根據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立功表現,及決定呈報的減刑幅度,決定對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幅度。並且在對死緩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必須同時提起對其提起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呈報,人民法院受案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應當認真審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做出對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否予以減刑的裁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呈報剝奪政治權利減刑過程依法實行同步監督。

大家對於哪些情況下,需要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已經有了初步的瞭解,判處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都是犯罪情節非常嚴重的,法律滿意容忍,法律對此也是絕不含糊,必須判處重型,確保司法公平公正,任何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家要做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