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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再犯罪會構成累犯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1W

不是累犯。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拘役期間再犯罪會構成累犯嗎?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説,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二)特別累犯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拘役不算累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才算。認定累犯對於一般累犯來説,前後罪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於特別累犯來説則沒有刑度的要求,只要前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等,所以判處拘役還是可能認定為累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