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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24K

一、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

(一)刑事偵察階段的律師服務:

1、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二)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三)刑事審判階段的律師服務:

1、到人民法院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複製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説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辯護律師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辯護處理時,需要結合自己的法律適用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需要進行合法的調查處理,並向司法機關提出合法的辯護意見,最終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