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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律師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52K

一、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律師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律師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委託辯護律師的條件是: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具有外國國籍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等條件。

二、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律師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三、刑事案件中委託律師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在被舉證為某項罪證之後,擁有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力,可以自己收集材料進行辯護,也可以聘請專業的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如果當事人以為某些原因沒有條件聘請辯護人的,法院將會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指派一名援助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