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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瑣兒童罪被檢察院批捕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47W

猥瑣兒童罪被檢察院批捕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猥瑣兒童罪被檢察院批捕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由於兒童是一個特殊羣體,所以在法律上不會去確認兒童是否有過反抗,或者其他行為,公安機關都會應予立案,蒐集相關證據,查清犯罪的事實,通過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根據犯罪情節通常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