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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依據是什麼

欄目: 公司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5W

任何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絕對都不是隻管收錢和對職工以及其他高管人員進行監督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的,單位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直接責任人首先就有着推卸不掉的法律責任。因為作為直接責任人在單位犯罪當中承擔的法律後果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自然單位犯罪以後人們也會比較關注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依據是什麼?

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依據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的依據是什麼?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是追究單位犯罪中領導或決策人員刑事責任的基礎。一般來説,單位領導或決策人員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主要有二種情形:

一是屬於決策者,是單位犯罪意圖、犯罪計劃、犯罪陰謀的創制者,是決定單位犯罪的最高指揮者或者策劃者。作為單位犯罪決策人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在決定犯罪後利用領導權指使具體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人員去實現犯罪計劃。

二是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領導或決策人員。有些單位的決策或領導人員對本單位的犯罪活動事先沒有參與決策,未獨立決定,但仍然要負領導責任。這類情況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疏於管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執行本單位或者本行業以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致使有關部門放任自流,公然進行單位犯罪活動;

另一種是對單位的犯罪採取放任態度,表現為已經有所發現或有所意識本單位正在進行犯罪行為,但既不制止,也不過問,聽之任之,事後亦不追究,使單位犯罪在其不干預的情況下得以完成。

關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刑法學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1)有的認為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

(2)有的認為主要指董事長、廠長、經理等。

(3)筆者認為,第二和第三種觀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定範圍太狹窄,不利於打擊單位犯罪,所以,我們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這基本符合我國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

(一)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二)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比較遺憾的就是,法律制度當中對於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這個問題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按照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還有就是單位犯罪的具體情節,相關主管部門的一些主要負責人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不過有些案情當中,對單位犯罪行為進行決策的這些人員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