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直接負責人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該怎麼認定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一般來説,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犯罪起指揮、組織、決策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也就是人們觀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範圍主要有: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資額佔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佔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