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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有什麼區別?

欄目: 仲裁 / 發佈於: / 人氣:8.38K

一、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有什麼區別?

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有什麼區別?

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簡單,一裁生效,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錯誤,又規定了一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而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就是説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法院強制執行。

2.仲裁只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之一,不是最後途徑,也不是唯一途徑。但是法院判決是解決糾紛的最後的司法手段;

3.仲裁和法院判決適用的範圍不同,仲裁裁決範圍小於法院判決範圍。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裁決很多情況下用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請求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應該在提出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內處理完畢,若逾期未作出相應的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此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提供有效證明和材料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