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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總則47條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8.12K

民法總則的頒發,意味着民事主體的日常行為,將受到新的司法規範的約束,但是由於大多數的人對法律知識不是很熱衷,故而很多人不知道新民法總則47條是如何規定的,在某民事主體忽然失蹤,找不到蹤跡時,不知道該如何得到救濟,所以綠樹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知識。

新民法總則47條是如何規定的?

一、新民法總則47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解讀:

本條借鑑了《民通意見》第29條規定,但刪除了關於對利害關係人順序的規定,似乎意味着對死亡宣告的申請,不必遵守相應的順序,每一利害關係人均可申請。於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請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請宣告失蹤,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第4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這一規定似有不妥。宣告失蹤制度目的在於為失蹤人設定財產代管人然後解決財產糾紛;但宣告始終制度則是要使失蹤人喪失權利能力——人死燈滅,家破人亡!對被宣告人利益影響不僅是財產利益,還有身份利益等,故應當設定申請順序,即前一順位的申請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後順位的人也不得申請宣告死亡。建議在解釋時,仍堅持《民通意見》第25條關於申請順序的規定。

二、相關解釋

(一)宣告死亡是一個常規考點,基本考察內容我們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420有順序,一年三個月死亡”

420有順序指的是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要求

時間條件:

1、4年: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

2、2年:因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

3、0年:因為意外事故,有關機關證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請人的順序要求: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範圍和宣告失蹤一致,依據《民通意見》25條規定,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嚴格的順序要求,而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沒有順序要求,並且結合《民法總則》46、47條規定的含義,《民法總則》在宣告死亡制度中,並沒有規定順序要求。

(三)公告期

“一年三個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一般情況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需要公告一年。因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法院根據情況判決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

(四)死亡日期

《民法總則》第4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因為宣告死亡是法律擬製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時間純屬法律的擬製,所以法律對宣告死亡的死亡時間做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決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況下,是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五)“亡者歸來”法律後果

宣告死亡即屬法律擬製,則實際未死亡而生還歸來亦為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沒有死亡,其法律後果於考試中屬於常規考點。

(1)死亡宣告得撤銷:本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2)婚姻關係:死亡宣告撤銷,婚姻關係自動恢復,但是配偶再婚,或者書面聲明不願恢復的除外。

(3)子女收養關係: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收養關係不因未經其同意而無效。

(4)財產返還:依據繼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外,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係

宣告失蹤並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利害關係人有的主張宣告失蹤,有的主張宣告死亡的,應當宣告死亡。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對於民事主體來説,在遇到自己的近親屬,或者是朋友消失不能尋找到期蹤跡時,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宣告失蹤的請求,此時,會按照順序,將被失蹤的財產交給其他的民事主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