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相關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 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由此可見,你如果僅對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孫某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法律對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範圍。此外,還必須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因此當事人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説明勞動爭議已經過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證明是否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這裏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後,訴訟當事人仍是勞動爭議原來的當事人。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效副本。書寫起訴狀確在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涉及到勞動仲裁的問題,首先勞動仲裁是屬於一審結案的狀態,所以當仲裁庭的仲裁書下達之後,即不可進行重新再開庭,當事人如果認為仲裁部門對此案件的裁決有所出入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最終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