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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起訴前還是起訴後申請?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W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是訴前也可以是訴後提出,無論什麼時候申請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理由,人民法院均會受理,但是申請費用原則上是不予退還的,一般最後由訴訟案件的敗訴方承擔。

財產保全起訴前還是起訴後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是分先後順序的,財產不能重複保全,但財產可以適用輪候保全。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閲有關文書和記錄。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中,財產保全是經常用到的措施,法院對標的物進行保全當地有順序之分,法院對同一財產保全,應當按照申請登記的順序進行。法院保全的措施包括扣押、拍賣及凍結等,在保全措施執行之後,債權人應當一個月內去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