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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緩刑的案件能否申訴?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61W
被判處緩刑的案件能否申訴?

一、被判處緩刑的案件能否申訴?

被判緩刑可以上訴。緩刑是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雖然判處緩刑,被告人暫時不用收監坐牢,但是這屬於有罪判決,如果被告人不服判決,仍然可以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什麼時候計算起?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

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其實被判處緩刑也代表着人民法院對行為人做出了有罪判決,所以如果犯罪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對該有罪判決不服的,可以尋求法律的救濟,比如説向人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提起申訴,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原來的判決,重新作出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