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不可以判處緩刑的。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判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