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需要回避嗎?
僱員制審判輔助人員存在法定情形的需要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審判輔助人員包括哪些?
法院的審判輔助職位主要有書記員,法警;其他輔助人員還有財會人員、駕駛員、保管員等。
書記員的職責是在法官的指導下,作好與案件有關的資料的準備、記錄、整理、草擬等工作。法警的職責是在法官的指導下負責法庭開庭秩序的維持與安全保衞、負責對刑事案件被告的提押、看管、送解,負責按照法院的相關決定對有關人員實施拘傳、拘留。
三、法庭審判人員的組成有哪些?
1、審判長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 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審閲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4、書記員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 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5、法警
在我國,類似於法警、書記官等都屬於審判輔助人員,即使是僱員制,但只要參與法院的審理活動,就必須要在各方面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審判輔助人員跟案件有特定關係,卻沒有進行迴避,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