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用户、消費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提出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處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申訴後七日內作出處理、移送處理或者不予處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訴人。《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對下列申訴,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一)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二)對存在爭議的產品無法實施質量檢驗、鑑定的;(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