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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煙草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9.59K
倒賣煙草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倒賣煙草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倒賣煙草的行政處罰標準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捲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二、非法經營煙草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複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倒賣煙草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對煙草的管理規定,一般只要實施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未構成犯罪的就會以行政處罰為主,如果構成犯罪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