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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起訴書由誰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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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起訴書由誰書寫?

一、拐賣婦女罪起訴書由誰書寫?

公訴刑案訴狀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敍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二、拐賣婦女罪判刑多久

拐賣婦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特殊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只要是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的行為的,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都是需要被予以刑事處罰的,在公安機關對拐賣婦女的案件立案偵查之後,是需要及時的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由人民檢察院代替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