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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樣界定遺失物的

欄目: 財產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5.67K

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經常會拾得一些東西,但是對於這些遺失物的處理很多人都是不太清楚的,雖然遺失物是我們所拾得,但是我們對於它並沒有所有權,需要根據國家法律物權法的規定,是上繳還是歸還,還是無主物呢,那麼法律上怎樣界定遺失物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法律上怎樣界定遺失物的

一、 遺失物的界定

遺失物是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二、遺失物拾得行為的界定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為佔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為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為拾得人。若拾得行為由佔有機關或佔有輔助人為之,且在佔有輔助關係範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繫個人行為,由行為人為拾得人。同時有數人佔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為共同拾得人。

以上文章就是小編對於在法律上怎樣界定遺失物的相關問題的全部解答了。在生活中我們對遺失物和無主物常常分不清楚,對於拾得的東西該怎麼處理,到底是佔為己有還是上繳國家,對於這些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已經明確提出來了,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