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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定罪證據有什麼?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69W

一、逃税罪定罪證據有什麼?

逃税罪定罪證據有什麼?

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複印件均可,還可以是其他可證明對方偷税漏税的證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逃税罪是如何處罰的?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構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構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構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有納税人偷税漏税的證據,可以認定為逃税罪,逃税漏税的行為,要按照逃税的金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會構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能判3~7年有期徒刑,涉案情節一般的,對納税人處1~5倍的罰款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