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從前叫做偷税罪,不過從刑法修正案七對名稱進行修改之後,就變成了逃税罪。這個犯罪主要是指負有納税義務的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謊報、不報逃避繳納税。此罪的犯罪主體比較特殊,那麼你知道具體包括哪些人嗎?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逃税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逃税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税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税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徵人是指接受税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託,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税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單位。代徵人屬於刑法典第93條規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主體,不屬於逃税罪的犯罪主體。
二、逃税罪主觀方面是怎樣的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上可知,逃税罪的犯罪主體僅包括具有納税義務或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此時是包括了自然人和單位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即使有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那麼也是不能構成該罪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