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超過工傷認定時限1年,不能按照工傷獲得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30日,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1年。自事故發生或者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