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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規定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6.1K

一、廣東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規定?

廣東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規定

廣東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規定是: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照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計算;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對於“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標準如何確定,卻並未進行明確規定。

“原工資福利待遇”如何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議。專業人士經研究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應包括工資總額加福利,認定時要結合具體情況。

三、關於工資總額的確定

“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此,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如果因為工傷不能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可以向單位申請停薪留職。在停薪留職期間薪資暫停計算暫停發放,但是享受的保險以及公積金的待遇是正常享有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停薪留職期間屬於員工的修養期,不論合同期限是否已滿,都不能夠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