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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是怎樣規定的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02W

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是怎樣規定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執行是怎樣規定的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1]

隨着我國法制的推進,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得到增強,比如發生工傷後很多勞動者都知道可以申請工傷,享受工傷待遇,領取工傷賠償。要知道現實生活中當遇到侵權事件的時候,利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