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範圍和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
持有本市非農業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資幫助的權利。其主要對象是: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期滿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中,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對於申請對象中有下列情況的不予保障:雖符合上述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