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臨時工買社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