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用人單位有
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的,如: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主動提出並
協商一致解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