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用工前已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什麼時候開始
你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及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營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勞動關係的建立並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用工行為,或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仍繼續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應分別認定自用工之日雙方之間建立事實勞動合同關係或在原有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繼續存續勞動合同關係。同時,由於社會轉型、企業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現實中亦存在雙方雖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用人單位負責為其保管檔案、代為繳納社會保險,但無實際用工行為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應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檔案保管或委託代繳保險等性質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