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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在勞動合同法那一條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9W
待崗在勞動合同法那一條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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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有哪些規定


1、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2、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3、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4、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5、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

(2) 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6、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