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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6篇)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67W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1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範本6篇)

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農信高抵借字[ ]第 號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帳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用社·張*偉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2

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週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於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出台後,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本文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徵及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於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

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於“最高債權限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於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它限定了最高債權限額。“最高債權限額”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呢《民法典》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採用了“債權餘額”的概念,也就是説“債權餘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牴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採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約定的條款。所以説,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權限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

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採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於一種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

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協商確定。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係到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

4、保證責任範圍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項目,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

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

“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餘額”,決定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範圍的大小,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着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後,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00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後經多次催要,王某未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於2002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並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範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後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麼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説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説,以後最多隻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麼,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後,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後累計發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麼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餘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於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於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於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説,“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於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餘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週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係,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

(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

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着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後果,同時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

“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餘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法律功能在於確定債權餘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

“決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或採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餘額的確定之日”。債權餘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後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後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餘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餘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後,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並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01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説,2000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説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01年12月31日,即為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02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

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類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後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徵。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徵,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着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儘量縮短髮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餘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並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並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範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3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 壹仟貳佰萬 元整(小寫) 12000000.00元 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賬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賬户: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三條 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 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 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 賬户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户銀行:

第六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 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 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 一 份,出借人執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相關拓展: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餘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瞭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係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並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週轉使用、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餘額外,不需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後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

展期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計檔次重新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50%計收利息;

2、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擠佔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100%計收利息;

3、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利息的,貸款人對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別按照合同約定利率、逾期貸款利率及擠佔挪用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級;

6、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新聞媒體公佈借款人未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並督促其還款。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按照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違反規定向借款人收取費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時,抵押人對上述措施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繼續向借款人追償,抵押人對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貸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從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賬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託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人不承擔因此所支出的評估、登記等一切税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抵押條款獨立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七條 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簽訂及履行地點均在貸款人住所地。

特別説明:貸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全部條款進行仔細閲讀,並對借款人及抵押人對合同條款及措詞提出的疑問予以詳細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經認可貸款人的解答,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4

債權人_________簡稱甲方,連帶保證人_______簡稱乙方。茲為將來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乙方對主______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方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條乙方應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5

借款人:_______

出借人::_______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借款限額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餘額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萬元整(小寫)1__000.00元內,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不包括借款到期時間。在此期間和最高借款本金餘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權出借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直接劃入如下帳户或借款憑證中所記載的其他帳户:_______

帳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利息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借款基準利率計算,在借款期限內不變(即實行固定利率)。

第四條還款

1、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結息日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併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2、還款方式:借款人應於借款憑證中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直接匯入在出借人的還款賬户。出借人的賬户名、賬號或卡號、開户行如下:帳户名:_______

帳號或卡號: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第六條提前還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於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需要辦理借款延期的,應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借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第七條借款的擔保

借款人根據出借人的要求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擔保。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方式可以為最高額保證擔保。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合同文本份數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執一份,出借人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_______出借人(蓋章):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額借款合同常用6

甲方(借款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乙方(擔保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住址: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甲方向________申請借款,由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與甲方間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願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39;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

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藉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後,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併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