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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欄目: 勞動爭議 / 發佈於: / 人氣:1.77W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具體來説主要有以下幾項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1、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聘任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

4、向仲裁委員會彙報、請示工作;

5、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跟仲裁委員會的區別

1、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隻處理勞動爭議的,簡單點説就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根據現在法律規定,必須要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後才能起訴到法院;

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籤合同時約定了仲裁委員會,那就只能去仲裁委處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訴;如果沒約定,則只能到法院起訴,不能到仲裁委員會。而且仲裁委員會是一裁終決,不能上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依法設立,由法律授權依法獨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是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的國家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結構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實行“三方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三、7種情形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範圍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6、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範圍;

7、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與仲裁委員會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是隻負責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其他的事務不負責。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也有一定的程序步驟,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