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係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兩者之間簽訂的用來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也是各式各樣的,在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的就是勞動合同以及用工協議,但是在老百姓眼裏卻認為這兩種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解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書有什麼不同

由於勞動合同與用工協議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一)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於用工協議,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事業單位用工協議制試行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用工協議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用工協議,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而用工協議關係的建立,有着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事業單位用工協議制試行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用工協議。

(三)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事業單位用工協議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 用工協議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書並不能被簡單的認為是同一種證明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它們所指向的對象以及證明目的都是不一樣的,最重要的是二者的適用範圍也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大家若在就職時面對二者時出現疑惑可以隨時諮詢本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