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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多少?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3.26W

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多少?

求職者到單位應聘,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會為其辦理入職手續。自入職的那一天算起,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沒有特殊情況,單位是不能無故解除的,即使在合同到期後,單位也不能單方面解除,否則就要承擔賠償。那麼,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多少?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多少?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承擔責任?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哪些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單位和職工簽署勞動合同,雙方就建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一方都應該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的標準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單位解除合同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要要按照兩倍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