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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辭退補償津貼規定是什麼?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4.9K

一、哺乳假辭退補償津貼規定是什麼?

哺乳假辭退補償津貼規定是什麼?

哺乳假辭退補償津貼規定是按照勞動者本人在用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進行津貼賠償的。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在休假完畢,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按找法定情形給予補償的。如果有法定事由辭退的應該延長到哺乳期結束,如果沒有,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雙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條中指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具體是指:

1、最基本的條件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而非勞動者,而且雙方沒有達成協商一致辭(就是勞動者並不願意解除)。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3、以上兩點具備,就夠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法所做出的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比如説對於女性員工他們在哺乳期是享受到合法的假日的,如果在這段時間當中,因為勞動者沒有去用單位上班而遭到運往單位的辭退的話屬於非法辭退,必須要補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