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解約存在過錯的情況之下,應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賠償。經濟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務承包合同的簽訂流程是什麼?
1、合同預算部審核合同文字和結構、價款及價款調整(投標文件的經濟標或項目價款計算書作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變更、簽證、結算、獎懲等與項目成本有關的條款;
2、工程部門審核合同的工作範圍、雙方權利義務、技術、工期、進度、質量、保修等條款;
3、物質採購部審核材料(設備)的採購與供應的型號、數量 、達到時間、裝卸貨責任、質量保證金等條款。
4、財務部審核簽約公司名稱、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發票形式、代扣代繳等與財務核算和納税有關的條款;
5、法律部門(或法律顧問)分析判斷合同風險、與法律相關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變更、解除、違約、索賠、不可抗力、訴訟等條款;
6、主管領導對合同及以上部門的意見進行整體審核;
7、總經理整體審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就是雙方雙向選擇的一種過程,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具體的勞動合同,而對於這種單位來説,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單方面的辭退勞動者,那麼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