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要加班工資的時效是多久?
索要加班工資的時效是一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鑑於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兩年為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報酬,並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説,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並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保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加班工資需要交税嗎
加班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加班費計入員工工資總額,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是以職員個人正常上班的小時工資為基數的,故此不同類型的職員加班,單位需要向其支付的加班費不同。職員可以根據標準計算自己應得的加班費,發現單位少發放了加班費的,此時可以向單位反映,對於依然不補發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員可以在時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