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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工傷認定可不可以做?

欄目: 工傷認定 / 發佈於: / 人氣:1.62W

勞務關係工傷認定可不可以做?

一、勞務關係工傷認定可不可以做?

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應當列僱主為被告並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僱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僱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僱主承擔責任的,有權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僱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僱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9、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綜上所述,雖然説現實中説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在工資和待遇權利的問題上沒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因為勞動關係在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更加的正式而對工傷方面的認定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而使得勞動者也可以在受傷後及時通過認定來獲得賠償,但是勞務關係只能適用侵權損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