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員工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所以對於受傷的員工來説,工傷鑑定是非常重要的。工傷認定,自然的是需要被認定為工傷的,所以應該具備一些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據。那麼工傷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的依據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的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目前適用的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是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辦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同樣是法院對該類型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主要依據。依據該辦法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或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同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進行了列舉: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勞社部函(2001)48號《關於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覆函》中規定,關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有主觀願望和目的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作為“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員工的工傷,涉及到員工還有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的財產利益,所以工傷認定勢在必行。工傷認定的依據也比較多,只要符合工傷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