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職員在受傷後,會及時向當地有權受理工傷認定的機構提出認定的請求,但有時,由於工作需要,職員不能親自到認定機構提出認定請求,此時是否可以請他人代為處理呢,也即工傷認定有代理嗎?
一、工傷認定有代理嗎?
工傷認定使用代理的規定。
二、辦工傷認定家屬可以代理嗎
由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個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申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業未依照條例的規定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協助辦理。
三、工傷認定代理流程
a、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説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位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b、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應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着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可以聘請他人處理認定事宜,且代理者可以是家屬。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認定請求的提出,是由期限限制的,不同於民事訴訟案件,在期限過後,認定機構不收再受理認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