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經濟糾紛工傷如何處理
1、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只要願意協商,可以按協商的結果處理。
2、調解解決。
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3、仲裁解決。
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發生工傷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幾種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執法人員進行調解後或者是判決之後雙方沒有任何異議的,對於當事人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拒不履行的,那麼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嚴重者是會承擔起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