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因工出差工傷認定嗎?
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用人單位、會議舉辦單位或學習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傷害,可視為“工作原因”。受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在會議安排的房間內洗澡摔傷,應認定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三、工傷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説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為了更好的保障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説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受到了事故後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賠,同時在工傷期間所花費的醫療費用、賠償費用以及其他補助費用都是會由用人單位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