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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廠與上海XX公司、許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欄目: 工傷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06W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XX廠,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上海XX廠與上海XX公司、許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顏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童XX,上海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國強,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許XX,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上訴人上海XX廠(以下簡稱“XX廠”)因與被上訴人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富美XX”)、許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8民初57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1月1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XX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四、五項,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請。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遺漏主要事實。

2017年4月9日涉案廠房被停水停電後,上訴人積極地與被上訴人溝通,要求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溝通無果後,上訴人於2017年4月27日即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受理後,上訴人又遞交了評估申請。

此期間上訴人已經採取法律手段,並等待法院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因此,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間的佔有使用費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自2017年3月10日承租至2017年4月9日被停水停電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同意的情形下對涉案廠房進行裝修,雖然雙方未正式約定免租期,但4月9日停水停電後,上訴人未曾正常經營,裝修的目的也無法達成,因此,裝修期間的佔有使用費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序酌情處理,而非全部由上訴人承擔。

一審判決忽略了被上訴人直至一審庭審中仍強調涉案廠房為有證房屋的事實,該節事實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故意將無證廠房混淆成有證房屋出租給上訴人,而上訴人是不知情的,故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應當賠償上訴人全部的裝修損失。

一審判決忽略了上訴人關於設備拆裝調試及搬場費用和停工停業損失這兩塊直接損失。

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相對方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富美XX,但忽略了10萬元租金是直接匯入許XX賬户以及富美XX舉證的《終止合同告知書》對象是許XX這兩節事實。

而該事實能夠證明本案係爭租賃關係是兩被上訴人的共同行為,故許XX應與富美XX共同承擔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被上訴人富美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2017年4月至7月沒有使用涉案廠房。

上訴人稱該時間段沒有水電費支付,但上訴人並未提供被上訴人一方停水停電的證據,且一審中鑑定單位到現場勘查時,涉案廠房是通水電的。

被上訴人也並未涉案廠房的產權人,也是自上家處租賃得來,在上訴人租賃涉案廠房時,被上訴人向其提供了上家提供給被上訴人的一系列材料,被上訴人對於涉案廠房是無證房屋亦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隱瞞的情形。

上訴人並未提供搬遷費發票、搬遷合同,故無法證實搬遷費用。

上訴人實際使用涉案廠房,故不存在其主張的停產停業損失。

上訴人一審中提供的納税證明、工人工資等損失證據被上訴人對真實性不認可。

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許XX未作出陳述。

XX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確認XX廠與富美XX之間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無效;2、判令富美XX、許XX向XX廠返還租金142,686元和押金23,781元;3、判令富美XX、許XX賠償XX廠建房和裝修損失100,000元;4、判令富美XX、許XX賠償XX廠設備拆裝調試費用及搬場費用60,000元;5、判令富美XX、許XX賠償XX廠停工停業損失100,000元。

一審審理中,XX廠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富美XX、許XX賠償XX廠建房和裝修損失82,993.5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蘆蔡北XXXXX號房地權利人為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築面積7,881.94平方米。

2017年3月10日,富美XX(甲方)與XX廠(乙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廠房坐落在上海市青浦區蘆蔡北XXXXX弄XXX號,建築面積約為722平方米/1.05元(含公攤面積)。

租賃時間三年,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止。

甲方收到全部租金和押金後乙方方可裝修。

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每年租金285,371元(包括物業管理費),第三年始房租每2年遞增8%。

甲乙雙方一旦簽訂合同,先付費後使用,付六押一,六個月租金142,686元,一個月押金為23,781元。

乙方首期應付金額:142,686+23,781=166,467(六個月租金+房屋押金)。

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進行簡單裝修,但原則上不得破壞原房屋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負,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承擔,甲方不作任何補償,退租時乙方恢復原樣。

合同另對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合同落款處,甲方處有許XX簽字及富美XX印章。

合同尾部顯示:收款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為許XX,XXX。

合同簽訂後,XX廠向許XX上述賬户轉賬共計10萬元,並於3月15日以支票方式向富美XX支付66,476元。

一審審理中,依據XX廠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託上海市XX公司對涉案廠房建房及裝修損失進行審價並出具審價報告。

鑑定結論為:本案所涉“上海市青浦區蘆蔡北XXXXX弄XXX號廠房裝修工程”造價合計為82,993.57元,其中確定部分的造價為73,637.58元,不確定部分的造價為9,355.99元。

XX廠為此支付了鑑定費3,000元。

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調取青浦區華新鎮蘆蔡北XXXXX號房屋產權證,顯示產權人為XX公司,共4幢廠房,其中第2幢廠房建築面積為2,140.27平方米。

一審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XX廠承租的涉案廠房位於案外人XX公司2號廠房東側,涉案廠房不在2號廠房建築面積範圍內。

一審審理中,XX廠表示:1、涉案廠房地址位於蘆蔡北XXXXX弄XXX號,富美XX簽訂合同時提供的涉案廠房房產證為蘆蔡北XXXXX號,富美XX解釋是廠房地址重新編號;2、涉案廠房所在地青浦區XX發佈了整治公告,稱涉案廠房屬無證建築將被拆除,涉案廠房在2017年4月9日被停水停電,XX廠才得知涉案廠房屬無證建築,XX廠於2017年7月6日搬離涉案廠房;3、許XX作為富美XX主要負責人代收錢款,收取的租金應返還,富美XX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許XX是其公司員工,支票收款人是富美XX財務人員,故要求富美XX、許XX共同承擔責任;4、XX廠承租廠房後進行裝修,整個裝修費預算186,000元,具體以評估結果為準;5、廠房內存在機器設備,所以搬離時產生拆裝、調試、搬運等費用;6、廠房被停水停電,導致XX廠停產停業產生損失,XX廠正常生產狀態下每月利潤3-5萬元,XX廠停產停業損失遠大於10萬元,但XX廠只主張10萬元。

為此,XX廠提供了:工程施工分包合約書、收款收據,欲證明XX廠的裝修損失;收條,欲證明XX廠產生搬遷費4.5萬元;照片、工資發放清單、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納税證明,欲證明停工停業損失。

富美XX、許XX認為:工程施工分包合約書、收款收據真實性不認可,合同約定裝修費由XX廠自行負擔,合同有效則富美XX不作任何補償,且裝修未完工,收據僅顯示51,000元,且未提供發票;搬遷費收條真實性不認可,沒有發票和合同;照片、工資發放清單、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納税證明的真實性均不認可,且看出XX廠停產停業損失遠不到10萬元。

富美XX表示:1、富美XX與上家簽訂的合同對應的廠房範圍蘆蔡北XX1299弄,富美XX承租面積是980平米,在租賃範圍內擴建後將大部分承租面積出租給XX廠,涉案廠房1233弄包含在1299弄片區裏,涉案廠房有產證即蘆蔡北XX1299弄,只是門牌號寫了1233弄,堅持認為合同有效;2、如果認定合同無效,返還租金時應支付相應占有使用費;3、現場有水電,富美XX自己使用過水電,是XX廠自行停止生產導致損失擴大。

為此,富美XX提供了廠房租賃合同及終止合同告知書,欲證明涉案廠房有產證。

XX廠對富美XX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認可,認為廠房租賃合同與本案無關,終止合同告知書對象是許XX,説明XX廠起訴許XX主體適格。

一審審理中,鑑定人員表示,現場接通了水電。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租賃合同出租方為富美XX,且富美XX對收取租金及押金的事實無異議,故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相對方為XX廠及富美XX。

XX廠要求許XX共同承擔相應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涉案廠房無房地產權證,且富美XX也未提供涉案廠房合法建造的相關審批手續,故雙方所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後,富美XX理應返還XX廠押金,故對XX廠要求富美XX返還押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XX廠自認2017年7月6日騰退涉案廠房,且富美XX未就XX廠騰退時間提供相應證據,故一審法院參照合同約定標準、XX廠佔有使用期間、廠房現實狀況、雙方過錯程度酌定XX廠應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間的房屋佔有使用費4萬元,富美XX應返還XX廠佔有使用費102,686元。

針對XX廠的裝修損失,鑑定報告繫有資質單位出具,鑑定人員某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故對鑑定報告一審法院予以採信並作為判決的參考。

一審法院結合鑑定報告結論、雙方過錯程度、XX廠的裝修進展、實際損失情況酌情認定XX廠的裝修損失為6萬元。

XX廠主張的設備拆裝調試費用及搬場費用,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針對停產停業損失,XX廠認為是停水停電導致無法生產經營,富美XX對此不認可,且XX廠主張該項費用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XX廠與富美XX於2017年3月10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無效;二、富美XX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XX廠房屋佔有使用費102,686元;三、富美XX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XX廠押金23,781元;四、富美XX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XX廠損失6萬元;五、XX廠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XX廠與富美XX於2017年3月10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為富美XX,許XX雖作為富美XX的代表在上述《廠房租賃合同》上簽字並以其個人賬户收取租金,但這並必然能夠改變《廠房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富美XX與XX廠的事實,且富美XX對於收取租金和押金的事實並無異議。

故XX廠認為許XX亦應當作為合同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XX廠於2017年3月10日承租涉案廠房並自認於2017年7月6日搬離,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上述時間段內XX廠應支付的房屋佔有使用費,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同。

XX廠稱雙方發生糾紛後XX廠已提起訴訟並及時遞交評估申請,故其起訴後的房屋佔有使用費不應由其承擔。

但XX廠自認其於2017年7月6日前仍實際佔有涉案廠房,一審法院在酌情判定XX廠應支付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時也已考慮到因雙方發生糾紛恆胤公司可能無法正常使用涉案廠房等具體案情,因此,XX廠的上述意見,本院難以採納。

關於損失賠償問題,XX廠主張的裝修損失以一審中的鑑定報告為參考可以計入XX廠因上述《廠房租賃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XX廠主張的設備拆裝調試費用及搬場費用損失,富美XX不予認可,而XX廠僅提供了一張收條,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故本院難以認定;XX廠稱因富美XX停水停電導致其無法正常經營而產生停工停業損失,但富美XX對停水停電一節事實不予認可,而XX廠亦未充分證明停水停電事實,故XX廠主張的停工停業損失,依據不足,本院無法確認。

一審法院根據鑑定報告結論、雙方過錯程度、XX廠的裝修進展、實際損失情況酌情判定富美XX賠償XX廠裝修損失6萬元,亦屬合理,可予維持。

XX廠稱富美XX應承擔XX廠全部裝修損失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XX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85.1元,由上海XX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餘X

審判員鄔XX

審判員成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X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