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職工發生工傷後可以進行工傷鑑定,以此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是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複議,行政複議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那麼你知道工傷傷殘鑑定複議程序是怎樣的呢?本文就列舉出具體的複議程序供大家參考。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工傷傷殘鑑定複議程序
工傷職工及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期限為60日。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後審的原則,對沒有經過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糾紛一般不予受理。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二、工傷傷殘鑑定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三、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四、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五、行政複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六、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並決定。
七、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八、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傷殘鑑定複議程序是怎樣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工傷傷殘鑑定複議程序是首先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其次是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還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